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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征集意见

2015-09-28 10:54:48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9-23

实施时间:2015-9-23

为规范我市的汽车租赁服务交易行为,公平维护租车人和汽车租赁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结合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法律政策变化和汽车租赁服务投诉情况,于日前共同对2003年发布的《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为保证示范文本质量,两局现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示范文本征集意见期为2015年9月24日至10月13日。欢迎社会各界发送邮件至bjgshtc@163.com,留下您的宝贵意见。

本次示范文本修订,一是结合汽车租赁交易中的投诉情况,新增了“租赁车辆”、“租赁车辆的用途”、“租赁期限”、“租车手续及车辆交接”、“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保险与事故处理”等内容,对事关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二是明确了相关合同术语的内涵和外延,使当事人可以更为准确地理解合同条款。三是细化了租车费用的范围及支付方式,设定了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可以同时满足短租和长租的需求,还明确了超程费、超时费的交付方式。四是约定了租车手续提交、车辆交接等程序性内容。五是丰富了履约担保的方式,除沿用传统的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担保外,还增加了银行卡预授权担保方式。六是对交通限行、交通违法处理及保险理赔等容易引发纠纷的细节问题作出了明确。七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了细化,如规定“负责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车辆出现故障的维修,由此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免费相应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替换车辆,或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减少租金”;“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任何有损出租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出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出租人应当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按照停驶期间该租赁车辆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停驶时间超过3日的,承租人还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未尽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车辆号牌和有效证件标志义务,出租人由此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办车辆号牌、有效证件标志所需的费用及租赁车辆由此停驶期间的租金。”

附件: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doc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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