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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复函

2015-10-10 10:48:21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沪发改价管[2015]28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9-30

实施时间:2015-10-8

市交通委:

你委《关于商请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函》(沪交财[2015]1060号)收悉。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5]15号)有关规定,按目前成品油价格测算,已经符合取消1元“燃油附加费”的条件。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5年10月8日起,本市出租汽车(含市域和区域性出租汽车)取消1元“燃油附加费”。

市域出租汽车应于10月底前,区域性出租汽车应于11月15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1元“燃油附加费”与0元“燃油附加费”并存。已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运价中不再含有“燃油附加费”金额,未调整计价器的出租汽车仍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请你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会同有关企业做好取消出租汽车1元“燃油附加费”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专此函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2015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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