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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注协专家提示[2015]第12号

2015-12-14 12:29:58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12号--关于互联网企业审计的一般考虑

发文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5-12-10

实施时间:2015-12-10

当前,互联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更是直接促使大量互联网相关企业的涌现。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上的创新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企业相较于传统行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为了协助执业人员更好的认识和理解,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将就互联网企业的审计陆续做出系列专题提示。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和常规审计,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特点

互联网企业是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企业。对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企业经营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

互联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新兴的行业,处于受追逐和追捧的境地,而且互联网企业由于需要抓住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通常都是在短时间内成立并且飞速发展起来。因此,这就导致互联网企业生命周期相比传统行业迅速缩短,需要快速更新创意顺应互联网潮流,这样就导致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高风险。此外,因互联网行业的万众追随,容易滋生创始人盲目扩张情绪,一旦因商业模式甚至创意未充分获得投资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持续融资,以及不能够对技术前景进行有效预测,并且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运作方式及商业模式不具备摸索和创新能力,就会导致在竞争中被淘汰。相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失败是瞬间倒闭而不可能有轰然倒下的过程。

(二)毛利率奇高且收入成本配比性差

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特点,同时与成本、费用的直接关联性较小,传统行业常用的毛利率等指标的分析,对互联网企业不具有适用性和可比性。

(三)产品或服务更新替代频率高

互联网企业产品和服务不断交替更新,新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活动会一直延续,与之相关的研发支出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占据重要部分。

(四)专业化知识密集型产业

互联网企业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力资源构成企业主要的竞争实力,经营成本中人员成本支出的比重较大。

二、互联网企业的业务特点

(一)互联网企业通常都是“用户流量为王”

互联网企业的价值是建立在拥有大量用户的基础上,再将用户流量变现为各种类型的收益,如网页用户的PV(访问量)、UV(独立访客)、IP(独立IP)等指标,APP用户的下载量、注册量、活跃度、留存率等指标,这些指标是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之外的,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互联网公司,有用户量的飞速增长,但财务账面上没有反映出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用户量变化可能会在深层次的影响着企业未来的收入和收益。因此注册会计师需关注这些非财务指标,特别是这些指标趋势与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趋势出现背离的情况。

(二)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大部分来自于系统生成的数据

互联网企业不同于传统的行业,在下游的用户不具有固定性,并且面对的用户群体是非常庞大的,存在着业务量大,单笔业务金额小的特点。只有依靠系统后台数据的统计汇总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如视频网站与商家对广告收入按照CPA(实际点击付费)、CPS(实际销售付费)等模式来结算收入,这就需要依靠双方认可的后台系统中统计的广告实际点击量和通过广告来实际消费的情况,再如游戏运营商的游戏产品的收入确认,是通过会员或玩家实际消费的点卡或游戏币或充值卡金额来计算的,对于这种虚拟的货币使用情况依然是通过后台系统来统计汇总。

注册会计师一方面缺乏对系统技术的了解,同时也难以对系统生成的数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专家的力量进行IT审计和复核。这其中主要包括系统流程控制,数据集成准确性,数据备份安全性,数据查询检查等几个方面。但更重要的是,注册会计师从谨慎性的角度,对系统业务数据的逻辑性、与财务对应的匹配情况来考虑收入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此外还应考虑获取更多的外部证据作为支撑,如经电信运营商确认的系统数据比企业自行生成的数据更具有可靠性。

(三)互联网企业合作分成的运营模式正在发生变化

传统互联网企业主要的盈利模式还是依靠广告,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合作分成的模式越来越被接受,如网络游戏开发商除了自主运营外,还通过其他游戏平台联合运营,这两种运营模式的主要义务责任人均为游戏开发公司,两者的区别在于玩家下载、进入游戏及充值的平台不同。对注册会计师而言,需判断相关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相应的在会计核算上会产生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的差异。

(四)互联网企业间业务互换的情况不断增加

互联网企业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为降低宣传推广成本、同时利用现有资源,与相关合作方进行业务上的互换,如许多网络视频网站开展了影片版权互换业务,不同的视频类互联网公司相互让渡影视作品的使用权,即进行使用权的交换,但同时自身仍保留相应版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再有如APP开发商在与应用市场结算宣传推广费用的过程中,一部分用所开发的APP向应用市场提供推广服务进行抵偿。这些业务上的互换需注册会计师从交易的实质上、相关产品的公允价值,来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换以及是否确认收入。

三、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形式和盈利模式

互联网企业按照主营业务内容可分为五类:从事电子商务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网络娱乐服务业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通信联系行业的互联网企业和从事互联网信息安全产业互联网企业。其中,根据盈利模式又可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搜索引擎业务类

主要通过竞价排名服务来实现收入。这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网络推广方式,用少量的投入就可以给企业带来大量潜在客户,有效提升企业销售额。例如:企业在百度里注册与产品相关的关键词后,企业就会通过搜索引擎被查找这些产品的客户找到。竞价排名按照给企业带来的潜在客户访问数量计费,企业可以灵活控制网络推广投入,获得最大回报。具有针对性强、推广关键词无限制的特点。

(二)门户网站类

主要是通过广告获取收入,包括时长收费,或点击量收费。以大量的免费各类资讯、大小热点新闻去吸引大量的浏览者,形成固定的客户群,以保持较高的点击率和知名度,然后吸引企业在门户网站上投放广告,通过广告推广再推广自己的产品。同时还有大大小小的增值服务,包括:VIP邮箱,企业邮箱,网上商城等,与商家合作从中获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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