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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5-12-17 17:55:46国家税务总局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国务院常务109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原适用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对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项所得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全国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统一思想认识,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推广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得税试点政策;强化宣传辅导,让享受优惠的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加强数据统计,认真做好减免税核算和政策效应分析工作;

《通知》明确要简化备案手续,建立“放、管、服”相结合管理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认真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

一是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

二是根据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中有关所得税优惠内容,理顺办理流程,减轻办税负担。

三是及时调整纳税申报软件、信息系统和纳税人端软件,为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技术支撑。

四是把落实税收优惠和堵塞税收漏洞有机结合,既让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企业享受优惠,又善于利用风险管理、纳税评估、稽查等方法开展核查,发现弄虚作假套取税收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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