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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2015-12-22 17:49:0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2-18

实施时间:2015-12-18

2015年5月22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并于7月1日起施行。6月30日,我会对外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12月18日,我们根据互认实施情况和业界的反馈意见,对该解答进行了适时补充和更新(以黑体字形式体现)。

一、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

(一)产品注册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是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的规定?

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但不能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之外运营的投资机构。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3、《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

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4、《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5、《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

(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2)相关税收安排;

(3)货币兑换安排;

(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10)《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6、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答: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7、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代理协议是否需要正式签署?

答:需要正式签署。正式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8、《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问法律意见书有没有规范要求?

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

9、请问注册申请香港互认基金有没有进一步细化的相关指引?

答:相关细化指引请参阅附件《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指引》。

10、香港互认基金在名称上有何要求?

答:基金名称应当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不得具有误导性文字。

11、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及有关销售文件,在语言上有何要求?

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香港互认基金的,应当承诺并证明中文翻译与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的简体中文翻译应当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12、基金互认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暂行规定》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

13、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哪些变更时,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更新注册?

答: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变更应遵循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变更应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之后,相关变更资料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变更”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14、首批香港互认基金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注册,后续注册香港互认基金时有无特殊考虑?

答: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18日正式注册首批3只香港互认基金。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将正常推进后续香港互认基金的注册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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