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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1-27 17:40:38财政部 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印发《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6]8号

颁布时间:2016-01-04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务卡制度体系,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选择江苏省和深圳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将《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意义

我国自2007年开始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效解决了预算单位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难以有效监管问题。目前公务卡制度已成为规范公务消费支出、打造“阳光财政”的一项基础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基于个人信用且授信额度有限的个人公务卡已不能完全满足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有必要探索推出由单位作为承债主体并能满足大额支付需要的单位公务卡。建立单位公务卡制度,是对现行公务卡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也是深化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扎实有序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试点地区应制定试点工作的时间表,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包括确定试点单位、确定发卡银行、确定卡样、制定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办卡、指导试点单位制定内部管理细则、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完善有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政策宣传培训等。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确保2016年单位公务卡试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中国银联分支机构、发卡银行、预算单位、收单机构、商户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2016年,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季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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