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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函[2016]23号

2016-02-01 16:47:55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宁地税函[2016]23号

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1-26

实施时间:2016-1-26

近接基层单位关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现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税局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3]52号)规定“对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若企业出现自用房产投入使用时间晚于开业时间的,企业可以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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