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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业价调金冲回的问题

2015-08-12 17:15:06纳税服务网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提问:

我们是做房地产开发的,我是会计,以前卖的房子现在销售退回,在做完收入和成本的冲销后,我准备做税金的冲回,但我发现价调金现在税务局不收了,那么价调金要冲回吗?

专家回复:

如果以前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因为贵公司不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又不欠价格调节基金,所以无法冲回。

会员继续提问:

对上面的问题我重新描述一下,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房今年发生销售退回,当时所收的房款均交纳价调金,今年发生销售退回,除了冲销当期收入,成本,是否还得将当时曾交纳过的全部税费冲回?包括价调金?

专家回复: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贵公司对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房在本年度退回的,应当取得有效证明比如退房协议、退还房款支付凭据等资料开具红字发票,相应冲减本年度收入、成本,同时冲回原已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价格调节基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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