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会〔2013〕65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修订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3〕403号)有关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会计处)。
电话:024-22709343
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7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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