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财会[2016]2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6-1-26
实施时间:2016-1-26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青岛市境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学习时间
2016年2月至12月底。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小金库”治理相关内容等。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小金库”治理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新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涉农法律法规作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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