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1-25
实施时间:2016-1-25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的实施要求
(一)关于定量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1号-9号的要求评估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开展压力测试。
1.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九条关于寿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的具体参数见附件1。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章关于保险公司计量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情景损失因子表和最低资本计算模板见附件2。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十六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基础情景和不利情景见附件3。
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关于境内再保险分入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因子由保监会每季度发布。
6.《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第三章关于保险公司的必测压力情景见附件4。
(二)关于定性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第10号-第1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自身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与管理。保监会通过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IRR)、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监管分析与检查等工具,对保险公司风险进行定性监管。
1.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保监会自2016年1季度起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关于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的具体评价标准和组织实施,保监会将另行发文通知。
2.保监会将于2016年4-10月组织各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保险公司应当自2016年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计量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前3个季度不计量控制风险最低资本。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中现金流压力测试和流动性覆盖率计算所采用的不利情景见附件5。
(三)关于市场约束机制。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每季度通过官方网站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承保、投标、增资、股权变更、债券发行等日常活动中,向保险消费者、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说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
2.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监会将定期发布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信息,逐步建立与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股东、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相关方之间的持续、双向、互动的偿付能力信息交流机制,强化偿二代市场约束机制。
3.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主动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并公开披露评级结果。保险公司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有关要求,并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四)关于保险集团。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的要求,评估整个集团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断完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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