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9-25
实施时间:2015-9-25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9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9月25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草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执收,具体执收业务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统一规定执行。
二、收缴资金全额缴入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账户。其中,上缴中央分成资金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每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划款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将款项划缴中央财政专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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