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报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注协[2016]6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6-1-11
实施时间:2016-1-11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申报承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申报表(见附件);
2.事务所2015年6月、12月职工名单(加盖事务所印章,注明人员类型);
3.事务所2015年6月、12月工资表复印件。
二、申报程序
1.申报阶段: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填报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预审核阶段: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名单。
3.公示阶段:2016年1月下旬网站公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名单示。
4.提交阶段: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财政厅,供企业申请时自主选择。
三、申报要求
1.事务所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视情况予以行业惩戒。
2.事务所职工类型分为执业注师和从业人员,其中:对于从业人员,事务所应于1月15日前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从业人员模块数据,以便审查。
联系人:注册监管部杨莽,电话:0551-68150456,电子邮箱:ahzxjgb@sina.cn,通讯地址: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财政厅大楼19层1904室。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申报表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高新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申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盖章): 执业证书编号:
审查项目 |
事务所 申报意见 |
省注协预审 |
财政厅审核 |
1.成立3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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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在2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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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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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相关事务所应对照条件,在申报意见栏填“√”或“×”,并对意见负责。务必按时申报,逾期不补,后果自负。
2.事务所职工类型分为执业注师和从业人员,其中:对于从业人员,事务所应于1月15日前更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s://cmis.cicpa.org.cn/)从业人员模块数据,以便审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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