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销售水泥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用部分水泥制作混凝土,用同样价格出售给乙公司,我是否可以让甲公司直接给乙公司开具同样价款的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按照此规定,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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