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流转额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方法征收的 消费税,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税基,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包含增值税的,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采取从量定额方法征收的消 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企业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和单位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算确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 费税的发生、交纳情况。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消费税。
下面结合案例详细介绍其会计处理方法。
(1)销售应税消费品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工业企业销售所生产的化妆品价款1 000 000元(不含增值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 000
其中,应交消费税额=1 000 000×30%=300 000(元)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工业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货物30000元,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纳消费税3600元。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387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应交消费税 3600
本例中,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3600元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企业如有应交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一般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 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 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工业企业委托乙企业代为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非金银首饰)。该企业的材料成本为800 000元,加工费为150 000元,由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80000元(不考虑增值税)。材料已经加工完成,并由该企业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尚未支付。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 进行原材料的核算。
①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 000
贷:原材料 8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80000
贷:应付账款 230000
借:原材料 9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9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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