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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评价

2015-12-09 16:22:09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10号—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审计评价

发文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10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5-12-7

实施时间:2015-12-7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特色,是审计报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之一。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本提示适用于事务所独立完成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项目,不适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本提示中所涉及审计评价内容,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被审计企业行业特点、高层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特点等进行综合考虑。

一、审计评价范围

在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离任或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均应进行审计评价。

二、审计评价原则

审计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历史全面、客观公正、责任明晰原则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具体方面:

(一)依法依规原则

1.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国资等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2.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上级或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高层管理人员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3.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行业标准、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等可作参考依据;

4.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5.其他适用的依据。

(二)全面、历史原则

审计评价应当结合社会经济变化、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历史背景、高层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完成的主要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综合考虑,将高层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的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三)客观、公正原则

审计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查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四)责任明确原则

审计评价中对高层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高层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明确认定被审计高层管理人员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进行纵向、横向的业绩比较分析,进行有关经济指标的量化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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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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