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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经信企资[2016]22号

2016-02-01 17:27:59浙江省财政厅 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2016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经信企资[2016]2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2016-1-29

实施时间:2016-1-29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监管办,省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宁波不发):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金[2015]10号),现就做好2016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补偿政策主要内容

(一)风险补偿对象范围

风险补偿的对象为省内依法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开业经营一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微型企业所发放的贷款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微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贷款口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执行。

已享受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不得列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二)风险补偿资金标准

省财政按照不超过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0.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三)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允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可用于奖励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人员。

(四)先进单位评选

省经信委等部门将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参考历年累计余额,结合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情况,以及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评选20家左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2015年度全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先进单位。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等部门于2016年2月29日前联合推荐本辖区内1家先进单位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附件1)。

二、风险补偿工作程序

(一)上报2014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实绩

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2014年度按风险补偿口径计算的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附件2)分别报当地经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经审核后作为2015年补偿基数。

(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

各地应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意见,联合对当地申报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进行严格核查,确保数据真实性,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正式行文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申报风险补偿资金。

省级相关部门将对上报的贷款净增额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实绩数确定2015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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