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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

2016-02-01 17:32:57海关总署我要分享字号-字号+

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16-1-29

实施时间:2016-1-29

为进一步明确飞机航空器材包修(以下简称“航材包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航材包修的税收征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航材包修”,是指国内航空公司与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签订包修合同,由包修服务供应商在包修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修理航材或者交换航材的方式提供维修保障服务,国内航空公司按包修合同约定,分期向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支付“一揽子”包修费。

修理航材方式,指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材损坏后,送包修服务供应商维修,维修后再退还国内航空公司,航材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交换航材方式,指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材损坏后,包修服务供应商向国内航空公司提供其他可用航材用以替换,可用航材和损坏航材的所有权发生互换。

二、海关对包修合同项下支付的包修费征税,不对实际进出境航材征税。

海关按“修理物品”方式对实际进出境航材进行监管,以各期实际进出境航材分摊的包修费为征税对象,征税周期为国内航空公司按照包修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包修费周期。

三、国内航空公司在申请办理航材包修业务前,需提供航材包修合同、备件清单、书面说明(包括包修范围、维修方式、维修费用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资料,填写《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附件1)提交国内航空公司所在地直属海关业务现场(以下称“属地海关”),同时做好航材包修业务档案备海关核查。

四、国内航空公司在航材包修业务下实际进出境航材进行申报时,应在进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填写“1300修理物品”;在“备注栏”栏目注明《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编号、“航材包修”字样、航材包修合同号;在“合同协议号”栏目填写包修合同号。

五、国内航空公司应在申报当期包修费纳税手续前,按照以下公式将当期包修费分摊至每项实际进出境航材,并填写《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附件2):

当期每项实际进出境航材分摊的包修费=当期支付的总包修费×(该项航材实际货值/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总货值)。

六、为简化征税手续、方便操作,航材包修业务采用国内航空公司自报、属地海关复核的方式进行管理。

国内航空公司应在《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规定的支付包修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属地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一)《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

(二)《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

(三)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四)实际进出境航材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五)支付的包修费发票、包修合同;

(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属地海关复核当期包修费分摊无误后,国内航空公司以“1300修理物品”方式逐项申报当期包修费用。在报关单“备注栏”栏目注明《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编号、包修费用适用时段、航材包修项目名称、“航材包修费”字样、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报关单号;在“合同协议号”栏目填写相应的航材包修合同号;在运输方式栏目“其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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