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注协[2015]4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15-8-5
实施时间:2015-8-5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协会六届十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5年8月5日
附件: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根据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个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提出投诉举报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可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其中,投诉举报材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
(三)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等。
投诉举报人应当对递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包括:
(一)不属于行业管理和协调范围内的问题,如被投诉举报人之间个人纠纷、分配矛盾等;
(二)已进入司法程序的,包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已介入调查或正在进行诉讼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正由相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四)投诉举报对象不明、具体事实不清的。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投诉举报事项,并作出初审意见:
(一)属于协会职责范围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协会职责范围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调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调查工作应当以现场调查方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非现场调查等其他适当的调查方式。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严格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不得泄漏其身份信息;
(五)保守查处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与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存在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当执业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行业惩戒的,予以约谈警示;
(二)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且性质或情节较严重的,提请协会自律委员会给予行业惩戒;
(三)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且性质或情节较恶劣的,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省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提请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必要时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进行论证。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受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受理60日内调查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由协会领导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信、受理和处理情况记录单、调查报告、相关证据、约谈记录、惩戒文件等属于协会内部工作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不得向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人出示和提供。
第十四条 调查组人员和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违反保密纪律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协会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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