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期现仓单转换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商所发[2015]233号
发文部门:大连商品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5-9-22
实施时间:2015-9-22
各会员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融合,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拟与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甬商所”)合作开展期现仓单转换试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品种
期现仓单转换业务试点品种为聚氯乙烯品种。
二、试点交割仓库
期现仓单转换业务首批试点交割仓库为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试点交割仓库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供聚氯乙烯期现仓单转换业务试点服务。
大商所与甬商所现有的共同指定交割仓库均可申请试点交割仓库,并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三、试点时间
试点自通知发布之日开始,截止日期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PVC仓单转换业务指引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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