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深化供销合作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宁地税发[2016]7号
发文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1-26
实施时间:2016-1-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意见》(宁党发〔2016〕3号),现就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社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出资方式,以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同级联合社。供销集团、市县联合社经营实体在组建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或转让、产权变更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各级社有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宁夏供销集团及所属社有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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