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金税三期数据补录工作的公告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2-4
实施时间:2016-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16年3月1日双轨运行、5月1日单轨运行金税三期税务管理系统。根据金税三期系统的管理要求,为保障您的各项涉税事项在我局切换系统后能顺利衔接,需要您按照相应的要求,对您的相关涉税数据进行确认或填写。该项工作将直接影响到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您的税款申报以及办税效率,请您认真阅读我局补录业务的相关通知,配合我局按时完成数据补录工作。现将第一批补录安排说明如下:
一、税费种认定业务确认
我局对您2013年-2015年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梳理,已生成税费种认定信息,请您于2016年3月15日之前通过厦门地税网站进行确认(由于湖里区局开展试点工作,请湖里区局管户于2月25日之前确认),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税费种认定的必要
鉴于金税三期系统的规范要求,为保障您的各项涉税业务能正常办理,系统需对您日常应申报的各项税费种进行认定。我局切换使用金税三期系统后,税费种认定是对您申报情况的管理基础,若未进行税种认定,您的日常申报业务可能无法顺利开展,申报情况可能无法进行正确统计,由此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请务必认真对待。
(二)税费种认定范围
1.涉及税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障金、印花税(核定征收)均在此次税费种认定范围内。其他税种将通过其他渠道完成税种认定。
2.涉及纳税人:所有电子申报户(合并申报与非正常申报户除外)均需完成此次纳税人税种认定确认。
(三)税费种认定确认说明
请您核对确认我局根据您三年来的申报情况生成的税费种认定信息。我局已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渠道取得您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信息,请特别注意核对增值税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我局将对您核对后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据此对您今后的各税种申报进行管理。
自2016年5月1日起,需要变更税费种认定信息的,需上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为提高您的办税效率,请您认真核实您的税费种认定信息,为您将来的纳税申报业务提供准确的依据。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表单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减免税、税源变更等有关信息项(具体参见后附表格),并要求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安排,逐步启用新表单。
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于2016年2月29日之前,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网上办税-房地产税源管理-房产土地税源管理和纳税申报),对当前有效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进行维护,同时及时终止已失效的税源,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申报。此外,按照“谁纳税谁登记申报”的原则,今后对于租入(含转租)房产、土地等税源,若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则不需再进行登记和维护。
三、不动产项目管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我市不动产项目开发方纳税人,自2016年2月起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网上办税-房地产税源管理-不动产项目管理)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并将下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纸质);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4、不动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5、开户银行及账号。
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主要变化及填报要求
税种 |
字段 |
主要变化 |
填写说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名称 |
新增 |
纳税人自行填写 |
土地坐落地址 |
修改格式 |
“区”、“街道”根据相应下拉菜单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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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型 |
新增 |
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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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人纳税识别号 |
新增 |
“纳税人类型”选择“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和“实际使用人”必填 |
|
土地使用权人名称 |
新增 |
“纳税人类型”选择“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和“实际使用人”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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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方式 |
修改选项 |
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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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减免税土地面积 |
修改填报位置 |
由“申报”时填报改为“税源登记”时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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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始时间、终止时间 |
新增 |
纳税人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情况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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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时间 |
新增 |
税源变更时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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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
房屋所在土地编号 |
新增 |
根据已登记的有效土地税源信息选择 |
房产坐落地址 |
修改格式 |
根据“房屋所在土地编号”自动带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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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取得时间 |
新增 |
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房产所有权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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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类型 |
新增 |
分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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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纳税识别码 |
新增 |
“纳税人类型”选择“经营管理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可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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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名称 |
新增 |
“纳税人类型”选择“经营管理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可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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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 |
修改格式 |
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应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房产有出租情形的,也应先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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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减免税房产原值 |
修改填报位置 |
由“申报”时填报改为“税源登记”时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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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的困难减免起始时间、终止时间 |
新增 |
纳税人存在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况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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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减免税租金收入 |
新增 |
填写本出租房产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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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类型、时间 |
新增 |
税源变更时必填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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